北京福慧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福慧公益基金会(下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为基本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本基金会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四条 不得任意修改原则。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的,须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五条 基金会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
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
息:
(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四)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
况;
(六)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须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
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
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
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基金会须根据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示。
第八条 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九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 30 日内,须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以上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应依
据本基金会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 30 日内,须在统一信息平台
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一条 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
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基金会须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三条 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须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
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须与有关
机关的信息一致。基金会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须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尚未经过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公开的内部工作信息;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未授权公开的信息;尚在磋商谈判阶段、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应予保密的信息;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已经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慈善项目信
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信息、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信息、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更正的,须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渠道
第十七条 基金会信息披露主要途径:通过民政部门规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基金会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其他上级部门要求的公开方式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福慧公益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北京福慧公益基金会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实施执行。